安置房过户税费涉及以下具体费用: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增值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增值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二、找法网提醒您,安置房购买后过户所需材料如下:
1.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2.安置房房屋产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
4.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5.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8.如被拆迁人已死,需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拆迁估价机构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评估机构勘察测量。
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估价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初步估价报告公示。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5.复核申请。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